英国:英国是最早实施数据开放的国家,其于2000年正式通过《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任何人都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英国政府在2013年4月发布的《开放政府伙伴2013-2015 英国国家行动方案》中进一步拓展数据开放承诺,表示将开放政府数据,以改善公共服务, 促进经济增长、提高政府透明度。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隐私保护原则》第8条规定,数据主体获得明确告知后同意的, 可以将个人数据传输至境外数据接收者,告知时必须解释跨境传输带来的数据主体应当知道的后果或风险。
巴西:巴西司法部于2015年公布的《个人数据保护法》(草案),也给出了数据跨境流动相关的法规条例,要求跨境数据传输时,数据接收国的个人数据保护必须达到充分性保护的水平。
韩国:韩国于2011年发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如果个人信息的国际数据传输涉及第三方,那么必须取得用户的明确同意。2012年发布的《促进信息技术网络利用和信息保护法》要求则更加明确的指出:如果用户的个人信息被转移到境外实体,在线服务提供商必须告知并获得用户的明示同意。
日本:日本于2015年修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可以传输到为日本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 PIPC)所认可的、与日本国内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相当的国家或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