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规范场景
1)对于数据中心、各分行内部或者区域中心内部,如使用集中式数据交换模式,宜分别就“供数方_+集中式数据交换系统”以及“集中式数据交换系统使用方”两种传输场景制定规范。
2)对于数据中心、各分行内部或者区域中心内部,若使用非集中的点对点交换模式,需对“供数方_+接收方”的传输场景制定规范。
3)对于数据中心、各分行内部或者区域中心之间,若有传输通道,则还需对该传输通道内“供数方一接收方”传输场景制定规范。
图10.2所示为某银行规范涵盖场景。
4)对于每种传输场景(可定义为一种处理功能),每批需要交换的数据文件都应由数据提供方提供一个核对文件,用于接收方校验该批数据文件的完整性。
5)数据文件和核对文件名中应包含足够的元素用于标识一次交换过程。元素对象可包括以下内容:提供方标识、接收方标识、日期、每天交换的序号、文件功能描述和地区号标识等。相关元素宜使用完整的单词或通用的缩写,避免产生误鹪。相关元素不仅是文件名要素,也是交换系统中每条交换路径及其作业的区分标识,宜在元数据管理系统登记数据交换任务时指定,供集中式数据交换模式的数据交换系统应用分配作业和监控时使用。
6)数据交换规范中对每种传输场景,可约定文件传输形式(文件或压缩包),以及提供方和接收方文件的存放路径。
7)数据文件和核对文件的内容结构也需要做好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文件码制、记录长度、记录中字段定义及其位置(可通过字节位置定位或使用分隔符定位)等。
其中,核对文件宜同时包含数据文件统计信息和明细信息,一般第1行可用于统计信息(如提供方名称、文件传输日期、传输文件个数等),从第2行开始各行可用于描述每个数据文件的明细(如文件名、文件总大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