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单位准备资质申报材料
通过认证机构认证的申请单位填写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统一制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连同认证机构出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报告》一并提交到申请单位所在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
(二)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审批。对于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材料上报到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对于未通过审批的单位,将有关意见反馈给申请单位。计划单列市工信部主管部门在将有关材料向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上报备案时,应同时抄送省工信部主管部门。
(三)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备案
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将省市工信部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登录、备案。若有异议及时反馈有关省市,若无异议则省市审批生效。
(四)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由各省市颁发工信部统一印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