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刑法第253条局限: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修正案去掉上述限制,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