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个人隐私信息保护
1)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相关规定
我国作为民事立法之基石的宪法对隐私权相关保护之规定有二条。其中第39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上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的这一条规定是对隐私权的直接确认与保护,明确禁止了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宪法第40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该条款保护了公民通信的自由与私密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中有披露隐私的内容,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一司法解释在总体上与前述司法解释相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