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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运行安全制度二

2018-04-09 15:59:22 | 来源:中培企业IT培训网

告知补救义务: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告知用户,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全维护义务: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应为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

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明确一般性安全保护义务

安全信息发布: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禁止危害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台皂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

信息使用规则: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I获取的信息,只台旨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标签: 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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