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专用程序、工具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是任何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的人。
2.行为人实施了“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的行为。所谓“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专门用于非法获取他人登录网络应用服务、计算机系统的号、密码等认证信息以及智能卡等认证工具的计算机程序、工具; “专门用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主要是指可用于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相关设备的防护措施,进而实施非法入侵或者获取目标系统中数据信息的计算机程序,如具有远程控制、盗取数据等功能的木马程序、后门程序等恶意代码; “提供”则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也不论提供的对象是否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