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备案
备案工作依据
根据2007年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发布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工作实施细则》,在完成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对于拟定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定级对象应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即地级以上)公安机关网络警察部门提交《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和《等级保护备案表》,一式两份。对于定为一级的定级对象不需要备案。 备案表填写要求
其中备案表模板由公安部统一公布。一般包括四张子表:
表一单位基本情况(每单位一份)
表二信息系统情况(每个系统一份)
表三信息系统定级情况(每个系统一份)
表四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提交材料情况(每个三级以上系统一份,如果没有不需要提交)
出具备案证明
公安机关收到《定级报告》和《备案表》后进行审核,如果审核合格将出具《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