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谈是收集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应当在条件许可并以适合于被面谈人的方式进行。 但审核员应当考虑:
(1)面谈人员应当来自审核范围内实施活动或任务的适当的层次和职能;
(2)面谈应当在被面谈人正常工作时间和(可行时)正常工作地点进行;
(3)在面谈前和面谈过程中应当努力使被面谈人放松;
(4)应当解释面谈和作记录的原因;
(5)面谈可通过请对方描述其工作开始;
(6)应当避免提出有倾向性答案的问题(如引导性提问);
(7)应当与对方总结和评审面谈的结果;
(8)应当感谢对方的参与和合作。 3.形成审核发现
应当对照审核准则评价审核证据以形成审核发现,审核发现能表明符合或不符合审核准则。当审核目的有规定时,审核发现能识别改进的机会。
审核组应当根据需要在审核的适当阶段共同评审审核发现。
应当汇总与审核准则的符合情况,指明所审核的场所、职能或过程。如果审核计划有规定,还应当记录具体的符合的审核发现和支持的证据。
应当记录不符合和支持的审核证据。可以对不符合进行分级。应当与受审核方一起评审不符合,以确认审核证据的准确性,并使受审核方理解不符合。应当努力解决对审核证据和(或)审核发现有分歧的问题,并记录尚未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