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修订通过,10月正式实施 国家秘密基本范围 包括产生于政治、国防军事、外交外事、经济、科技和政法等领域的秘密事项 国家秘密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 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 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 秘密级不超过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