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题要点:
标准化:基本概念,分类,代号和编号,有效期。
知识产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判断,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产权人的确定。
提示:
本章不是考核重点,所占分值比重较小,一般只有1分。
本章主要考查知识产权,标准化基本上不会考到。
考点4.1 标准化
—、标准化的基本概念
(1)标准: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准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标准应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社会效果为目的。
(2)标准化:在社会实践中,以改进产品、过程和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推进技术合作,达到最大社会效益为目的,对重复性事物或概念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标准化的实质是通过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而达到统一。
(3)标准与标准化关系:标准是特殊文件,是现代化科学技术成果和生产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它来自生产实践反过来又为发展生产服务,随着科学技术和生产的发展不断完善提高。标准化是一种活动,是制定标准、宣传贯彻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重新修订的过程,是不断循 环发展的过程。标准是标准化活动产物,标准化的目的和作用都是通过制定和贯彻具体的标准来体现的。
(4)标准化的目的:发展商品经济,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5)标准的制定:标准的产生过程一般包括调查研究、制定计划、起草标准、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阶段。ISO和IEC是两个国际标准化组织,为规范国际标准的产生过程,发布指导性文件,指导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我国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6)标准的实施:标准的实施过程,实质就是推广和普及已被规范化的实践经验的过程。我国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是通过强制性的监督检查来推动,依法开展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了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任务和标准化体制等,是我国推行标准化、实施标准化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依据。
二、标准的代号和编号
(1)国际、国外标准代号及编号
基本结构:标准代号+专业类号+顺序号+年代号。
例如,国际标准ISO代号及编号格式为“ISO+标准号+ [-+分标准号]+ : +发布年号”(注:方括号中的内容可有可无),如ISO 9000: 2000就是ISO标准的编号。
(2)我国标准代号及编号
基本结构:标准代号+标准发布顺序号+标准发布年号。
•国家标准代号: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T。
•行业标准代号:如QJ'(航天)、SJ (电子)、JB (机械)、JR (金融系统)等。对于行业性推荐标准,在行业代号后加“/T”。
•地方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代码的前两位数字(例如北京市为11),再加上“/T”为推荐性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代号:由大写汉语拼音字母Q加斜线再加企业代号组成,企业代号可用大写拼音字母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兼用所组成。
三、标准的有效期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至标准复审重新确认、修订或废止的时间。ISO标准每5年复审一次,平均标龄为4.92年。我国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国家标准实施5年内要进行复审,即国家标准有效期一般为5年。
考点4.2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通过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所享有的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可分为“工业产权”和“著作权(版权)”两类。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 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等项内容。此外,商业秘密、微生物技术、遗传基因技术等也属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
(2)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 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的 保护对象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计算机软件的客体指著作权法#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范围,根据《著作权法》第3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1)计算机软件的著作人身权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主要有两种权利: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财产权(经济权利)。软件著作人还享有发表权和开发者身份权。
发表权是指是否公布软件作品的权利。开发者身份权又称为署名权,指软件作者在作品中署自己名字的权利。
(2)计算机软件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通常是指由软件著作权人控制S3支配,并能够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效益的权利。其主要内容有:使用权、复制权、修改权、发行权、翻 译权、注释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租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转让权等。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保护期为50年。保护期满,除开发者身份权外,其他权利终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单位终止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公民死亡且无合法继承人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的其他权利进入公有领域。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1)软件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2)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当公民作为某单位的雇员时,如其开发的软件属于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则软件著作权应当归单位享有。若开发的软件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其著作权不属于单位享有;如果该雇员主要使用了单位的设备,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能属于该雇员所有。
(3)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协议,共同开发完成的软件属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一般是共同享有,合作开发者不能单独行使转让权。如果有软件著作权的协议,则按照协议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4)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5)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实行。未明确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实际完成软件开发的单位。
(6)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体变更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因主体变更引起的变化有以下几种:
•公民继承的软件权利归属:合法继承人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权利。
•单位变更后软件权利归属: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权利转让后的软件著作权归属:权利转让根据签订的合同规定各方的权利。
•司法判决、裁定引起的软件著作权归属问题:根据法律的判决来执行。
•保护期届满权利丧失。
六、软件著作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有: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发表或登记其软件的;将他人的软件当作自己的软件发表或登记的;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独立完成 的作品发表或者登记的;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的;未经软件 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许可,修改或翻译其软件的;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侵权行为有:复制或部分复制著作权人软件的;向公众发行、出租著作权人软件的;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侵权行为触犯法律的,侵权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七、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熟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内容。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侵犯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行为。
(4)第三方在明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或使用他人计算机软件商 业秘密的行为。该行为属于间接侵权。
八、专利权
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条 件为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专利申请采用书面形式,一项专利申请文件只能申请一项专利。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请求书,图片或照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人。专利局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一个必要程序是初步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满18个月,即行公布,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早日公布其申请。自申请日起3年内,专利局可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实质审查是依法审査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
【试题4-1】 2013年5月真题.7
王某是一名软件设计师,按公司规定编写软件文档,并上交文件存档,这些软件文档属于职务作品,且
(7)。
A.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B.其著作权由软件设计师享有
C.除其署名权以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软件设计师享有
D.其著作权由公司和软件设计师共同享有
解析:王某是一名软件设计师,按公司规定编写软件文档,并上交文件存档,这些软件文档属于职务作品,且其著作权由公司享有。
【答案:(7) A】
【试题4-2】 2013年11月真题8
为说明某一问题,在学术论文中需要引用某些资料。以下叙述中错误的是 (8)。
A.既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也可引用未发表的作品
B.只能限于介绍、评论作品
C.只要不构成,己作品的主要部分,可适当引用资料
D.不必征得原i乍者的同意,不需要向他支付报酬
解析:为说明某一问题,在学术论文中需要引用某些资料,可引用发表的作品,不能引用未发表的作
品。
【答案:(8) A】
【试题4-3】 2012年5月真题10
我国企业M与美国公司L进行技术合作,合同约定M使用一项在有效期内的美国专利,但该项美国专利未在我国和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对于M销售依照该专利生产的产品,以下叙述正确的是(10)。
A.在我国销售,M需要向L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B.返销美国,M不需要向L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C.在其他国家销售,M需要向L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D.在我国销售,M不需要向L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
解析:专利权具有合法性、独占性、地域性、时间性和经济性的特征。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权不承担保护的义务。题目中涉及到的专利是在美国取得的,那么专利权人只在美国享有专有权或独占权。在我 国使用该专利权时,不属于侵权行为,不需要支付专利许可使用费。【答案:(10) D】
【试题4-4】 2012年11月真题10
M软件公司的软件产品注册商标为M,为确保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对员工进行了保密约束。此情形下该公司不享有(10)
A.商业秘密权 B.著作权. C.专利权 D.商标权
解析:专利权不能自动取得,必须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履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手续并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必要的申请文件。题目中,M软件公司没有申请过专利,因此不享有专利权。
【答案:(10) C】
【试题4-5】 2011年5月真题10
下列关于软件著作权中翻译权的叙述不正确的是:翻译权是指 (10) 的权利。
A.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
B.将原软件从一种程序设计语言转换成另一种程序设计语言
C.软件著作权人对其软件享有以其他各种语言文字形式再表现
D.将软件的操作界面或者程序中涉及的语言文字翻译成另一种语言文字
解析: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若干项权利,其中包括翻译权。在条例中对翻译权的定义是:“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试题4-6】 2011年11月真题10
(10)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无须支付报酬,使用其作品。
A.合理使用 B.许可使用
C.强制许可使用 D.法定许可使用
解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指针对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必征得著作权人同意 的情况下,而无偿使用其作品的行为,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法定许可使用制度是指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传播者在使用他人已经发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 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合理使用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而法定许可则必须向 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其次,合理使用的范围较为广泛,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十二种,而法定许可的 范围较窄。
【答案:(10) A】
【答案:(10) B]
【试题4-7】 2010年5月真题10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相同内容的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创造,先后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 请,(10)可以获得专利申请权。
A.所有申请人均 B.先申请人
C.先使用人 D.先发明人
解析:在我国,审批专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先申请先得”原则,即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就授予谁。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 授予最先申请的。当有二者在同一时间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交了专利申请,专利局将分别向各申请人通报有 关情况可以将两申请人作为一件申请的共同申请人,或其中一方放弃权利并从另一方得到适当的补偿,或两件 申请都不授予专利权。但专利权的的授予只能给一个人。
【答案:(10) B】
【试题4-8】 2010年11月真题10
利用(10) 可以对软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提供保护。
A.著作权 B.专利权 C.商业秘密权 D.商标权
解析: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被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软件中包含着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具有商 业秘密的特征,即使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在软件开发中所形成的知识内容也构成商业秘密。因此,可以利用 商业秘密权对软件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提供保护。
【答案:(10)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