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制具有显著的优势,具体如下:
(1)强调了结果导向。如果你不执行流程,但你能够确保流程的结果,公司是可以不做强行约束的;一旦有不良后果,那就应当为不执行流程、不遵守制度的失职负责。而且,基于结果再找到过程的责任,说服力和教育力非常强,大家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认识会非常深刻。
(2)减少了公司整体流程检查的成本,提高了检查的效率。从结果出发,对每一个事故、问题进行逆向追踪,由于检查是带着现实问题开展的,目标明确,检查效率很高,而且重点突出,不需要全面铺开。
(3)问责的效果明显,能够给流程执行人员充分的约束力。不谈对责任人处以多少额度的罚款,就是由于某人不执行制度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事实通报批评出去,也足以产生巨大的影响,责任人对此印象是非常深刻的。
(4)问责不仅要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对于共性的问题及流程设计的缺陷产生的问题,还要追求管理者的责任,使得管理者非常关注流程设计的质量及流程制度的推动执行,执行者不敢跨越流程,违反制度。
(5)每一次问责都是一次不合格的检讨与改进机会,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借此机会好好反思流程存在的问题,是设计的问题,还是执行的问题?并从根源上加以改进,促进流程的优化与制度的完善。
但问责制的使用要把握一个度,不能过于严厉,否则会导致由于过于担心责任,各个部门不敢、不愿意承担新的责任而影响了跨部门的协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