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使用数字版权保护信息
目前,在版权保护方面国内外使用较为广泛的是数字对象标识符( 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DOI)系统,它是由非赢利性组织国际DOI基金会(International DOI Foundation,IDF)研究设计的,在数字环境下标识知识产权对象的一种开放性系统。在DOI系统中,出版商将数字作品的DOI命名、元数据及URL信息提交至DOI注册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数字作品将存入元数据库和DOI目录库,完成DOI注册。个人用户在网络上检索数字作品时,点击DOI链接,通过DOI注册机构的解析服务得到数字作品的URL,登录到数字作品拥有者的服务器、版权在线购买服务器或其他版权解决机制的服务器,从而实现数字作品的版权保护。
DOI系统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但是采用DOI标准,就要加入到它的解析系统之中,这不仅要将数字作品基本数据提交给外方,每年还要交纳巨额费用,形成国内作品信息集中于外方手中的局面,影响国家文化安全。更重要的是,这种参与和加入DOI系统的方式不能有效解决我国网络环境下的数字版权权属问题,更难以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对国际国内互联网版权保护模式研究与探索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提出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Digital Copyright Iclentifier,DCI)体系,以有效应对互联网版权保护面临的挑战。DCI体系主要由三个基础平台构成,分别是数字作品版权登记平台、数字版权费用结算平台和数字版权检测取证平台。通过登记、结算、检测平台并结合DCI相关技术,提供我国数字版权公共服务的新模式。DCI体系现在正处于研究与建设之中。
DCI体系的核心内容是DCI码,它是数字作品权属的唯一标识,可以分配给任何形式的数字作品(包括软件、音频、视频、文本等)。数字作品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登记成功后由专门机构来分配DCI码。通过DCI码对数字作品版权信息进行标识,可以逐步建立一个国家级的、统一的数字作品版权元数据库,从而使社会各相关方容易检索到数字作品的权利人和权属状态。当权利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版权纠纷时,能够通过对版权元数据库的查询确定数字作品的权属。通过DCI码对数字作品权利人和权属状态进行标识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我国网络环境下数字作品版权权属的问题,达到数字作品版权保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