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样不存在上下位法关系。
2)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网络运营者在为国家侦察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协助过程中知悉或接触到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受《保密法》的规制与调整,有关人员不得泄露相关信息,否则将适用《保密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分级保护与等级保护:《保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出“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由保密法调整。
4)违法和保密信息的处置要求和义务:《网络安全法》是一般性规定,而涉及涉密信息的处置义务应当优先适用《保密法》的特别规定。
5)法律责任:《网络安全法》在第五十一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等设置了与《保密法》相关条款衔接的法律责任规定,尤其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法定义务或违反有关规定设置了具体的民事、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在此方面,原则上,针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违反网络安全保障规定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优先适用《保密法》的规定。
6)三同步原则:同时提出《保密法》第二十三条和《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分别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提出对系统和其安全技术手段三同步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7)监管单位不同:《网络安全法》主要由国家网信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保密法》主要由国家保密部门履行相关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