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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恐法》的衔接

2018-04-09 16:12:11 | 来源:中培企业IT培训网

与《反恐法》的衔接

1)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反恐法》第十八条规定了网络与信息系统运营者的网络安全运行保障义务,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向密码主管部门进行密码方案报备的义务,并要求其预留技术接口为执法机关提供解密协助,最为重要的是,其中明确了境内提供电信业务、互联网服务的数据存留和本地化要求。《反恐法》第九十四条还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于恐怖主义信息的监督和处置义务。所以在反恐怖主义领域,《反恐法》更加针对性。

2)网络管制规定:《反恐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应对处置恐怖事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措施:(四)互联网、无线电、通信管制。

《网络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由此可见,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对经过法定程序实施的临时网络通信管制措施做出了相应的认可。在此方面,有关反恐的网络通信管制实施优先适用《反恐法》的规定。

标签: 网络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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