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召开末次会议
末次会议应当由审核组长主持,并以受审核方能够理解和认同的方式提出审核发现和结论。适当时,双方就受审核方提出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计划的时间表达成共识。参加末次会议的人员应当包括受审核方,也可包括审核委托方和其他方。必要时,审核组长应当告知受审核方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可能降低审核结论可信程度的情况。
在许多情况下,如在小型组织的内部审核中,末次会议可以只包括沟通审核发现和结论;对于其他审核情况,会议应当是正式的并保持记录,包括出席人员的记录。
审核组和受审核方应当就有关审核发现和结论的不同意见进行讨论,并尽可能予以解决。如果未能解决,应当记录所有的意见。
如果审核目的有规定,应当提出改进的建议,并强调该建议没有约束性。 4-5给出了首末次会议记录表格的样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