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审核报告
4.3.1 审核报告的编制
审核组长应当对审核报告的编制和内容负责。
审核报告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简明和清晰的审核记录,并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
(1)审核目的;
(2)审核范围,尤其是应当明确受审核的组织单元和职能单元或过程以及审核所覆盖的时期;
(3)明确审核委托方;
(4)明确审核组长和成员;
(5)现场审核活动实施的日期和地点;
(6)审核准则;
(7)审核发现;
(8)审核结论。
适当时,审核报告可包括或引用以下内容:
(9)审核计划;
(10)受审核方代表名单;
(11)审核过程综述,包括遇到的可能降低审核结论可靠性的不确定因素和(或) 障碍;
(12)确认在审核范围内,已按审核计划达到审核目的;
(13)尽管在审核范围内,但没有覆盖到的区域;
(14)审核组和受审核方之间没有解决的分歧意见;
(15)如果审核目的有规定,对改进的建议;
(16)商定的审核后续活动计划(如果有);
(17)关于内容保密的声明;
(18)审核报告的分发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