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互联网的开放、自由和共有的脆弱性,使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个人权利在网络活动中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威胁,国家需要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保持适当的安全要求。 所谓适度安全是指安全保护的立法的范围要和应用的重要性相一致,不要花费过多的成本,限制信息系统的可用性。 信息安全风险具有“不可逆”的特点,需要信息安全法律采取以预防为主的法律原则。但是由于信息安全威胁的全局性特点,其法律原则更应当采取积极主动的预防原则。